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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效?

时间:2023-10-24 13:47

读者来信

我于2022年9月2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我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标准为1480元,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协议中有一项内容:我确认各项劳动待遇已发放,不再向公司主张工资差额等各项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我离职后不久,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公司则称,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已生效,我自愿放弃各项权利后不得反悔。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我可否再索要最低工资差额?

专家解答

在劳动者离职时,劳资双方可以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进行自愿协商,劳动者可以作出处分、放弃权利的决定,并将协商的结果在协议上载明,这种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就其后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职协议,应当属于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最低工资标准待遇、社会保险权或诉讼权利等。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如若劳动者不接受某项条款,就不批准其辞职、不开具离职证明或不给转移档案等。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健康权的目的,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与你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你不得再向公司主张最低工资差额的条款,违反了最低工资强制性规定,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仍然有权索要最低工资差额。须注意的是,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